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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站規】應詳閱站規須知,以保障您的權益!


第一章 總則



第 1 條 違反本規章、《荒土世界 網站服務條款》或其他相關之著作權法、民法、刑法法律規定,以致對論壇或其他任何第三者造成損失者,用戶同意負擔由此造成之損害賠償責任。

第 2 條 當板規與站規互相牴觸時,應以站規為主,且板規應修正或刪減互相牴觸之部分。

第二章 秩序



第 3 條 嚴禁任何鬧板、筆戰、引戰之行為。

        一、鬧板或判定為廣告機器人操控用戶者,處永久禁言。
        二、蓄意引戰者,處永久禁言。
        三、雖有引戰之實但非蓄意者,將刪除相關留言或屏蔽文章處理。
        四、雖有符合第三條規定之情節,但屬合理的批評者,不在此限。
        五、所稱合理的批評,指包含但不限於正確指出其中矛盾、明確以公認之事實作為其依據等言論或行為。
        六、所稱筆戰,指包含但不限於挑釁、人身攻擊、不合理或無理的批評等言論或行為。
        七、所稱鬧板,指發表無意義文章或連續刷廣告文刻意影響論壇運作之行為。

第 4 條 嚴禁散布不實言論、謠言。

        一、情節輕微者,將暫時屏蔽文章進行檢閱。
        二、情節重大者,最高處刪除帳號處理。
        三、情節重大且屬第一條情形,依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處理。
        四、所稱不實言論、謠言,指包含但不限於惡意誹謗、中傷他人等言論或行為。

第 5 條 嚴禁在論壇宣傳發表無關 荒土世界 伺服器之任何內容。

        一、違反第五條規定者,將屏蔽文章並予警告乙支。
        二、右述之板區,除不接受討論其他伺服器之文章以外,不在此限:休憩閒聊。

第三章 文章發表



第 6 條 嚴禁發表實體貨幣交易相關文章。

        一、若發表與 荒土世界 伺服器之任何內容之交易者,得依 荒土世界 伺服器規章相關規定處理。
        二、情節輕微者,將刪除相關留言或屏蔽文章處理。
        三、情節重大且屬第一條情形,依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處理。       

第 7 條 嚴禁盜用他人著作。

        一、轉載者應附上原文連結或原作同意之相關證明。
        二、未得原作同意,應自行刪除相關文章,本站無任何負責立場。
        三、情節輕微者,將會進行提醒。
        四、情節重大且屬第一條情形,依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處理。

第 8 條 發表文章時,應於文章標題前,依其文章屬性加註【文章屬性】。

        一、未加註文章屬性者,處予警告乙支。
        二、文章屬性之外框格式限於【】。
        三、違反第二款之外框格式規定但正確使用屬性者,不受第一款之規定。
        四、所稱文章屬性,指讓人可以看標題就了解其文章性質。
        五、依文章性質加註之文章屬性,指包含但不限於【意見】、【閒聊】、【討論】等屬性。
        六、若該板區板規有特別規定限用者,得依其板規限用之文章屬性為主。

        【】輸入方法為:Ctrl + [] (或 Ctrl + Alt + < 開啟 輸入法整合器 選擇)。

第 9 條 回覆文章不得與主樓討論方向不符、歪樓。

        一、情節嚴重者,將刪除所有歪樓文章。       

第 10 條 禁止在文章中加入包含但不限於無意義語句、怪異文字、注音文等使他人閱讀困難之內容。

        一、情節輕微者,將會予以提醒。
        二、情節嚴重者,將屏蔽文章處理
        三、所稱列舉之項目,指包含但不限於 ㄨㄕㄏㄅㄑㄉㄈㄌ、&%@#$@$@# 等無法理解之語句。
        四、右述之注音文,因文化、次文化等因素已被大眾接受者,不在此限:ㄎㄧㄤ。

第 11 條 發表文章時,應打滿十字,且圖片不列入字數計算。

        一、文章未達十字者,將依其情節扣除時發文增加的積分或予以刪除文章。
        二、右述之板區,除為表達完整之文章之外,不在此限:Q&A 問題解答、BUG回報區。
        三、管理員發表之文章,不受第一款之規定。
        四、不得使用包含但不限1111111111、連續文字或違反第九條規定等語句刻意補充。
        五、字數未達部分,可於換行後打上「補字補字」,不受第九條之規定。

第四章 罰則



第 12 條 本站採行一罪一罰制。

        一、若同時有多筆文章違反之情形,則依每個文章之違規情形,逐筆獨立判定壘加。

        如同一人三篇文章皆符合第五條第一款或第八條第一款者,直接記滿警告三支,並依第十三條規定處理。

第 13 條 凡有警告滿三支情形者,處禁言二十一日。

第五章 附則



第 14 條 本規章之施行與判定,由論壇管理群之主觀判定為主。

第 15 條 若因判定屬違反第三條至第十一條其一情形,但認為論壇管理群判定不當者,可至論壇管理員提出申訴。

第 16 條 本規章自公布日施行。


最後編訂:米蟲 於 2018/07/30 11:00
目前版本:第一版 20180730 全文 16 條
生效日期:公布日起第三日(2018/08/01)

辛苦了為了我們打了這麼多字
補字補字補字補字補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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